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8号令)第四十条和《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自查报告的通知》(昆食药监械〔2016〕7号),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于年底之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经营质量管理自查报告。截至2016年12月31日,以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见附件)未提交2016年度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自查报告或报告存在问题,现予以公示。
附件:未提交2016年度经营质量管理自查报告或报告存在问题的医疗器械企业
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7日
附件:未提交2016年度经营质量管理自查报告或报告存在问题的医疗器械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