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3日,葫芦岛市医疗保障局会同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葫芦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规范护理等4类、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葫医保发〔2025〕19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护理、产科、中医骨伤和中医特殊疗法4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辽医保〔2025〕36号)和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辽医保〔2025〕37号)要求,通过规范现行护理等4类、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明确我市最高限价和医保支付政策。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
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属于最高限价,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护理等4类、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应遵照相应的价格项目执行。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
(二)相关要求
加强对政策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确保基金安全有效平稳运行。
三、政策执行时间
自2025年9月28日起执行。
解读科室: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联 系 人:王睿
联系电话:0429-2888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