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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转发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阶段性评估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0 信息来源:查看

各旗县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各医疗机构,赤峰学院各附属医院,市安定医院,市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
    现将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阶段性评估方案的通知》(内卫计医函〔2018〕5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要认真学习方案,对照评估主要内容和评估细则,查缺补漏,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二、各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要认真对照《内蒙古自治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阶段性评估细则》(附件1),填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阶段性评估汇总表》(附件2),并撰写《自评报告》。于2018年8月20日前,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阶段性评估汇总表》(附件2)和《自评报告》,以纸质和电子版两种格式,报市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市医院药剂科。电话:0476-8334969;联系人:赛娜;邮箱:cfsyszk@163.com )。
    三、市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要做好对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阶段性评估的指导工作,并及时收集汇总各医疗机构上报的表格及自评报告。同时根据各医疗机构上报的自评报告,撰写《赤峰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阶段性评估报告》。于2018年8月30日前,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阶段性评估汇总表》和《赤峰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阶段性评估报告》报市卫计委医政科(联系人:许泽梓;电话:5891119;邮箱:cfswsjyzk@163.com)。
    四、市卫计委将与市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一道,于2018年8月中下旬开展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阶段性评估的现场抽查工作。

赤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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