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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和2019年 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4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本级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26 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和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在我市的落地实施,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不设定个人自理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乙类药品设定个人自理比例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中胸腺法新、重组人生长激素、α-干扰素、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α-2b】 按原有规定,个人自理比例为20%,其余乙类药品个人自理比例为10%。

二、2019年国家医保局通过谈判准入的 97 个药品,在协议期内按照乙类药品有关规定支付,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限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对于本次谈判未能成功续约的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在过渡期间要提前做好预案,适时替换治疗药品。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用按病种支付的标准调整为 19000 元。

三、中药饮片及中药配方颗粒取消分类管理,不设定个人自理比例。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本次目录调整要求,及时组织内部药事管理会议,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为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药品和谈判药品做好保障服务。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以次均费用控制、药占比考核、总额控制等为由影响药品供应服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处方外配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协议要求做好相关服务。

五、各地医保部门要及时推进《国家药品目录》和谈判药品的落地实施工作,指导当地定点医药机构及时调整内部管理要求,确保政策平稳过渡。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完善服务协议管理,做好合理用药评价,保障参保人员用药需求。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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