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谈判药品落地使用工作,规范使用单行支付药品、部分高值药品,切实减轻患重大疾病者经济负担,提高参保群众用药可及性,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保部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川保发〔2019〕38号精神),我市对基本医疗保险单行支付药品、部分高值药品实行定认定机构、定治疗机构、定供药机构、定责任医师及实名制管理“五定”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