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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医疗保障局 百色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百色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6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

自2020年2月起,全市辖区内所有参保企业及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一)根据我市医保基金结余情况,减征期限为5个月。

(二)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百色市辖区内各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按7%减半征收。

(三)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四)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不得减半征收。

二、困难企业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申请缓缴条件。2020年3月份之前,企业申请缓缴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延期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6号)精神执行;2020年4月份起,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时间自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同意缓缴之月起,连续不中断计算。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办理程序。符合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审核表》(见附件)和财务报表,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告知性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阶段性减征、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各县(市、区)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

(二)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督促各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三)2020年2月份已征收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优先选择抵减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申请直接退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五)各县(市、区)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切实履职,提高信息共享质量和效率,不得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确保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六)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及时将本通知规定通告各相关参保单位,使惠企政策尽快发挥实效。各县(市、区)于7月10日前将本通知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医保局。

附件: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审核表

附件

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审核表

单位名称

单位编号

编号

单位所在地

单位法人

联系电话

具体经办人

联系电话

现有职工人数

参保缴费人数

申请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申请理由及

承诺

本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申请缓缴前已连续3个月亏损,现申请延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并郑重承诺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足额缴纳到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意见

经审核,同意该单位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结束后该单位于   年   月   日补清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疫情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2.缓缴月数:月数为1—6个月,最短为1个月(例:2020年7月1日至7月31日), 最长为6个月(例: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表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存一份,向参保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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