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的背景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体系,保障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我市2021年10月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14号),实施以来整体运行平稳。14号文将于今年10月到期,结合国家、省关于推进基本医保省级统筹的整体工作部署,以及当前我市居民医保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本次修订仅对标对表近年来国家、省、市关于居民医保的新政策规定进行修改,不涉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的新调整。后续我市将根据国家、省级统筹政策要求进行下一轮修订。
二、《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衔接国家、省、市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范围的新规定。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办法2021年出台后,2022年新出台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穗府令第193号)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政策人员适用范围作出了新的具体规定,新增加了持《广东省居住证》参保以及《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两类人员,之后我省对新生儿参保进一步放开了限制,不限户籍,凭出生证即可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考虑到国家、省以及193号令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已经有了具体规定,我市目前已按照相关规定落地执行。按照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其他文件已有明确规定,本文件不再重复表述。
(二)衔接国家、省城乡居民集中参保期的新规定。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原则上按既往延续的做法,即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集中征缴期。近几年国家每年对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时间均有不同规定,延长至次年的2月或3月,考虑到国家、省每年对城乡居民集中征缴期均有新政策规定,本次修改在办法十条增加集中参保期的衔接表述,即“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期间,国家、省对集中参保期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衔接国家、省城乡居民待遇等待期的新规定,2024年国家新出台的参保长效机制文件,明确自2025年起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不在集中参保期参保的,按照不同情形设置不同的待遇等待期,考虑到国家对待遇等待期的政策规定较复杂,并且已有详细规定,按照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其他文件已有明确规定,不再重复表述,本次修改仅作文字表述衔接,在办法第十四条,增加了“未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按照国家、省具体规定执行,其中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特殊人群,不设置待遇等待期。期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衔接国家、省新生儿参保的新规定,进一步放宽新生儿参保时间限制,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生儿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4〕58号)要求,调整了办法第十四条新生儿出生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天数的表述,将新出生婴儿在出生之日后90天内调整为180天内可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五)衔接国家、省异地就医结算新规定,原办法对城乡居民医保异地就医结算没有具体规定,2022年国家出台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本次修订增加了异地就医结算表述,即“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衔接我市公共卫生保障新规定,将“两热”传染病检测费用纳入居民医保门诊报销范围。前期,经报市政府同意,我市出台了《关于将登革热、基孔肯雅热等检测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普通门诊支付范围的通知》,此次修订将相关内容平移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