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医改办、卫计局(社会事业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改委、工信委、商务局、国税局:
《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市医管委第一次工作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医改办报告。市医改办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执行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要求。
新余市医改办 新余市卫计委 新余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新余市发改委 新余市工信委 新余市商务局 新余市国税局
2017年4月21日
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改办等8部门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为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为为基准,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抵御药品购销领域中不良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两票制”界定
“两票制”是指由药品生产企业到药品配送企业开具一次发票,药品配送企业到医疗机构开具一次发票。
(一)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为生产企业。
(二)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不发生购销行为)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三、适用范围
(一)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实施“两票制”。
(二)鼓励非公医疗机构实施“两票制”。
四、实施时间
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五、过渡期
(一)发文之日起至2017年5月1日前为过渡期。
(二)过渡期内生产企业应充分考虑医疗机构原有配送渠道等因素,确定在我市的配送关系,于5月1日前在省药采平台上更新。
(三)过渡期内药品生产及配送企业应妥善处理库存药品中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尽快调整优化配送渠道。
六、有关规定
(一)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加价水平。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二)本采购周期内,市级公立医院为市卫计委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中标的配送企业。县(区)所辖公立医院允许在上述配送企业基础上,再增加1-2家配送企业,具体配送企业已公告。
从下一个采购周期起,将全市执行统一的集中配送。
(三)药品购销票据管理
1.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2.药品配送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供货方索要发票,发票必须由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区税务部门出具。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销售出库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数量,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3.药品配送企业将药品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时,必须向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药品生产企业到终端的全流程销售发票复印件(加盖药品配送企业公章原印章),全流程销售发票的生产企业名称、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等信息应能相互印证。
4.公立医疗机构在入库验收药品时,应对采购药品的票据进行审核,做到票据、账目、货款一致,并向药品配送企业索取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发票复印件(加盖药品经营企业公章原印章),配送企业及生产企业两张发票的生产企业名称、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每次提供每个药品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鼓励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
(四)药品采购配送管理
1.药品生产企业可将药品销售到药品配送企业,也可委托药品配送企业配送药品,药品配送企业应直接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
2.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与药品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协议,明确约定配送具体事宜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等相关要求,保证药品能及时配送到位。
3.药品配送企业必须依照配送协议,按时按量保质完成配送,并落实票货同行等要求。
(五)监督管理
1.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生产药品企业、配送企业日常监管,将执行“两票制”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市卫计委。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将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和履行采购、配送合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范围,加强考核,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当年评优、等级评审和床位数、设备审批,扣减单位当年绩效等处理。发生违纪违规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牵头组织对取得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供应资格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要求,对不履行购销合同,违反合同约定的,取消当年采购周期内涉及药品的中标资格和配送资格,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2年内不得进入我市药品招标采购及配送市场,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同时,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给市卫计委。
(六)其他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中药类药品采购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暂时按原购销渠道供应。
2.对发生灾情、疫情、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需要应急调拨药品的除外。
七、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实施,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药品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等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推进和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两票制”工作顺利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