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按照《黑龙江省解决医疗保障扶贫工作安排突出问题整改实施方案》(黑医保发〔2019〕48号)的相关要求,为在上级部门提供倾斜资金期间使用好医疗救助财政补助倾斜资金,解决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门诊医疗救助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门诊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因患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下列人群:
(一)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简称重点救助对象,下同)及在救助站受助的流浪乞讨人员。
(二)低收入家庭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下同)。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根据《黑龙江省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暂行办法》中“可参考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掌握”。
(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特大疾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下同)。
(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五)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可纳入救助范围。
因病致贫家庭认定标准:因病致贫家庭自申请求助之日起,前一年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自付医疗费用支出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收入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应符合《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二、门诊医疗救助报销政策
凡患有经市、县(市)、医疗机构确诊的十四种慢性病需长期服药的救助对象:
(一)救助标准
门诊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因病致贫家庭重特大疾病患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各病种年度门诊救助限额100元。患有两种(含两种)以上门诊救助病种的,按照一个门诊救助病种限额额度享受门诊救助待遇。
(二)救助病种
具体包括:高血压(III期以上)、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房颤、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冠心病搭桥、冠心病支架、冠心病换瓣、冠心病起搏器)、活动性结核病、脑血管病后遗症(合并肢体功能障碍)、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糖尿病合并症、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慢性活动性肝炎、重症肌无力(含运动神经元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III期以上)。
以上门诊救助政策于2019年12月1日起实行。
鸡西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