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卫财务函〔2020〕4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2018-2020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国卫财务函〔2020〕315号)精神,现将2019-2020年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施方案调整如下:
一、调整内容
根据国家2018-2020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总量,对2019-2020年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总数和2020年度新增分配进行调整。调整后,2019-2020年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总数达到1238台,新增配置规划指标192台。具体如下:
除以上内容外,原《2019-2020年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施方案》中的各项要求不做调整。
二、其他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调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 划的重要意义,进一步优化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促进医疗资源科学合理布局,适应卫生健康事业建设发展新形势需要,更好地满足临床诊疗、医学研究和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全面推进健康河北建设。
(二)我委将进一步落实社会办医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社会办医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备案制等改革要求,为社会办医配置留足空间,支持社会办医规范健康发展,促进多元办医格局形成。
(三)近期我委将启动2020年下半年乙类大型设备配置许可工作,各地要配合许可开展情况,加大监管力度,强化事中事后和信用监管,严格约束惩戒机制,督促医疗机构严格履行主体责任,维护安全稳定医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