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健康局、各功能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关于加强医育结合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日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8日
关于加强医育结合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部署要求,根据《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3〕14号)《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实施方案》(鲁卫人口家庭字〔2023〕7号)《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日发〔202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优化生育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大卫生大健康工作理念,结合卫生健康系统业务特点,充分发挥卫生健康系统在医疗卫生、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等领域的资源优势,以婴幼儿健康为中心,促进卫生健康与托育服务深度融合,着力打造日照市“阳光托”城市托育品牌,不断满足群众对托育服务的多层次需求。
二、重点任务
(一)促进托育服务与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深度融合
1.健全婴幼儿照护指导体系。依托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区域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整合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力量,对辖区内托育机构和婴幼儿家庭开展照护指导、照护服务、生育发育评估、人才培养、科普宣教等服务。打造以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为阵地,面向托育机构和婴幼儿家庭的照护服务体系。2025年底前,市、县两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要全部建成启用。(牵头科室:人口家庭科,责任科室及单位:妇幼健康科、市妇幼保健院;各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2.加强卫生业务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育机构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为托育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牵头科室:妇幼健康科、疾病预防控制科、综合监督科,责任科室及单位:市妇幼保健院、市疾控中心;各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3.推进线上线下互动教学。各级卫生健康单位要通过网络直播、线上线下教学培训等新媒体健康传播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有针对性地为托育机构及婴幼儿家长提供育儿知识和技能辅导。要与婴幼儿照护指导进社区进机构进单位进家庭“四进”活动有机结合。(牵头科室:妇幼健康科,责任科室及单位:人口家庭科、委属各单位;各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4.关爱特殊儿童群体。重点关注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的早期发展,推动儿童早期发展服务进机构进家庭进农村。鼓励农村社区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牵头科室:妇幼健康科,责任科室及单位:人口家庭科、市妇幼保健院;各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5.加强儿科和儿童保健学科建设。公立医院要加强儿科和儿童保健学科建设,积极发挥区域龙头带动作用,对卫生保健机构、下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有需要的托育机构提供业务指导。(牵头科室:医政医管科,责任科室及单位:妇幼健康科、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港口医院;各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二)促进托育服务与公共卫生服务协同发展
6.开展订单签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托育机构作为功能社区签约对象,签订服务协议,设计婴幼儿签约服务包,采取巡回指导或协议派驻等方式,开展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2024年6月底前要全部完成签约。医联体内上级医院要选派全科、专科医生为订单签约服务提供针对性强的技术支撑。(牵头科室:基层卫生科,责任科室及单位:妇幼健康科、医政医管科、委属各医疗卫生机构;各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7.强化婴幼儿健康管理。做实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和0~3岁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强化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养育照护和咨询指导、儿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儿童超重和肥胖的预防、眼保健和近视防控、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和干预。完善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不断提高签约覆盖面。(牵头科室:妇幼健康科、基层卫生科,责任科室及单位:人口家庭科、委属各医疗卫生机构;各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8.落实疾病防控责任。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疾控机构依法加强对托育机构疾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托育机构落实疾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疾病防控制度,加强传染病防控和应急处置、安全防护、伤害预防、人员管理、环境管理、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管理等,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牵头科室:疾病预防控制科、综合监督科,责任科室及单位:市疾控中心;各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三)促进托育服务与儿童健康服务共同发展
9.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医药文化,积极与托育机构合作,推广小儿推拿、穴位贴敷、药浴等中医药适宜技术,用中医的理念和方法提供健康服务。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服务能力和服务需求为托育机构提供中医药健康服务,指导托育机构掌握中医有关饮食、保健等知识和技能。(牵头科室:中西医结合指导科,责任科室及单位:基层卫生科、委属各医疗卫生机构;各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10.探索医育结合产业链建设。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共建医育结合托育机构,延伸打造医育结合服务产业链,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托育服务。(牵头科室:人口家庭科,责任科室及单位:委属各医疗卫生机构;各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四)加强托育机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
11.加强动态监督管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将辖区内托育机构作为疫情防控、卫生监督等重点场所,逐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实施动态监管。(牵头科室:综合监督科,责任科室及单位:市疾控中心;各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12.健全综合监管机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执法机构,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辖区内托育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法律法规和托育服务相关标准规范,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守住婴幼儿健康底线。(牵头科室:综合监督科,责任科室及单位:妇幼健康科、市疾控中心;各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五)深入推进托育人才培训培养
13.加强托育人才培养。积极协调我市大中专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培育托育服务人才。符合日卫发〔2021〕15号文件规定的,可以申请一次性学科建设补助。(牵头科室:人口家庭科,责任科室及单位:规划财务科;各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14.强化托育从业人员培训。采用多种形式向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普及婴幼儿生长发育知识和科学育儿理念,宣传婴幼儿常见病、多发病防控措施,指导托育机构建立良好的生活养育环境,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牵头科室:人口家庭科,责任科室及单位:妇幼健康科、医政医管科、疾病预防控制科、市妇幼保健院、市疾控中心;各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15.加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各区县、委属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师资和资源,研发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教材、培训课件、宣传视频,逐步建立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市卫生学校要积极开展保育师、婴幼儿发展引导员等相关专业的职业能力等级评价工作。(牵头科室:人口家庭科,责任科室及单位:委属各单位;各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六)落实卫生健康单位托育服务主体责任
16.鼓励卫生健康单位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卫生健康单位根据职工需求和自身能力,采取自建自营、公办民营、合作经营、委托运营等方式,规划建设“医、教、育”三位一体的托育服务机构,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职工3岁以下子女超过30人的卫生健康单位要采用多种方式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支持卫生健康单位积极参与各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运营,对托育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管理咨询等服务。(牵头科室:人口家庭科,责任科室及单位:工会、委属各单位;各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统筹协调,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相关工作。各区县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医疗卫生机构与托育机构订单签约服务内容、费用标准和工作要求。委机关各科室要将本方案内容纳入日常工作指标进行调度和考核。委属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创造条件,为职工减轻养育负担,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强化政策支持。卫生健康单位内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机构并通过验收的,不需要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儿科、儿童保健、儿童疾病防控等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在托育机构内的服务时长,视作基层服务时间,在个人工作考核、申报职称时可作为加分条件使用。开展托育服务的建设和运营经费按规定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开展职工子女托育所需的管理、服务经费,可按相关规定从工会经费、福利费中列支。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各级各类补助资金。支持各级各类卫生健康单位申报爱心托育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或补助。
(三)狠抓工作落实。2024年底前,符合上述条件的委属单位和各区县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均要提供各种形式的托育服务。各单位要积极探索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的有效形式,涌现出一批好的经验做法。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推广典型经验,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工作宣传,提高群众和职工对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的可及性、持续性和获得感。
(四)实施督查考核。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各区县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全国生育友好工作先进单位、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县(市、区)推荐和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督查。委属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委属事业单位服务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