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二)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重新审查发证的,经审查,我局依法注销以下《药品经营许可证》,现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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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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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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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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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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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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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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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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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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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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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得森康医药有限公司合江县二五四连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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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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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CB830001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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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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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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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凤鸣镇金凤街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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