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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申报医保特药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0 信息来源:查看

省级职工医疗保障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根据《关于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8〕73号)、《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0〕23号)要求,为确保国家2020年221种谈判药品和我省8种抗肿瘤靶向药品(以下统称“医保特药”)医保待遇“双通道”支付,现将西宁地区定点医药机构申报医保特药资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准入条件

        (一)具备省本级和西宁市职工医疗保障定点资格。

        (二)具备诊断、治疗医保特药对应疾病的相应技术。

        (三)科室设置、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检查检验设备和特药 “冷链”系统齐全。

        (四)医疗费用管控措施明显。

        (五)信誉良好,上年度未发生医保违规行为。

        二、零售药店准入条件

        (一)具备省本级和西宁市职工医疗保障定点资格。

        (二)通过医保特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评估验收,且在青海省具备医保特药一级经销权或授权经销资质。

        (三)具备国家要求的冷藏存储、持续冷链运输能力。

        (四)信誉良好,上年度未发生医保违规行为。

        三、申报要求

        (一)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请于4月10日前向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定点药店附经销特药品种授权名单及资料相关证明(说明)材料,超期不予受理。

        (二)特药定点医疗机构自行确定本院医保特药责任医师,并负责填报《医保特药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报备表》,责任医师必须为本单位在职(在编),且为诊断、治疗医保特药相关疾病专业科室的主治(含主治)以上医师。

        联 系 人:李元婷

        联系电话:0971—8170014

        附件: 1.医保特药目录 2.医保特药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报备表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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