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DRG支付方式改革工作要求及《济南市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暂行办法》(济医保发〔2021〕15号),7月24日,市医保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定点医疗机构DRG付费类别的通知》(济医保字〔2023〕15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前期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根据医疗机构级别,结合历史数据,将医疗机构分为A、B、C、D、E类。为进一步加强DRG付费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将医疗机构付费类别调整为A、B、C、D四类。
二、决策依据
《关于印发<济南市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济医保发〔2021〕15号)等文件。
三、出台目的
为做好我市DRG付费管理工作,进一步扩大DRG付费覆盖范围,完善医保基金区域总额预算管理,根据医疗机构实际运行情况,对DRG付费医疗机构进一步细化分类管理。
四、重要举措
(一)加强预算管理
DRG基金支出预算总额根据上年度各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基金实际支出总额和本年度基金预算支出增长情况确定,A、B、C、D四类医疗机构分别确定DRG基金支出预算总额。职工、居民医保基金分别预算,单独核算。年终清算分别按照DRG基金支出预算总额进行清算,年度新增医保基金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二)完善考核评价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住院费用增长,将费用增长情况纳入考核指标,费用异常增长的医疗机构将扣减相应考核分数,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挂钩。
五、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咨询电话:0531-68966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