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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使用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19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

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效率,方便城乡居民看病购药,现就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使用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使用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本人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产生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一般诊疗费、诊查费、自费医疗费用),以及健康体检的费用。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尚有结余资金的,持有社会保障卡的可支付本人在本市定点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批准文号为卫消字或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以及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的保健食品。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使用不设期限,用完即止。

四、有关工作要求

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并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和规范相关经办流程,提升经办服务能力,同时加强对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施行,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钦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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