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卫生健康局、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于2025年12月30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汕医保〔2025〕236号),现解读如下:
一、优化转诊异地就医支付政策
为进一步加强首诊和转诊服务,提升医疗服务连续性,协同助力市级转诊会诊服务中心建设,本次对市级转诊会诊服务中心组成单位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前往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予以调整优化,参照本市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执行,与原政策相比提高了8个百分点,鼓励参保群众在本地首诊并且规范转诊,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转诊会诊服务中心组成单位为:汕头市中心医院、汕头市人民医院、汕头市中医医院、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汕大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汕大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汕大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汕头大学精神卫生中心、汕头国际眼科中心、汕头市皮肤性病防治院。转诊会诊服务中心组成单位需要调整时,由市卫生健康部门联合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后公布。
二、调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并继续实施困难群体倾斜政策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5〕22号)中“按政策要求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水平,科学设置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等待遇标准”的要求,结合《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33号)中关于大病保险起付线设置相关规定及我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将我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提高1000元,并对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作相应调整。
三、规范临时异地就医大病保险支付比例
《汕头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办法》(汕医保〔2023〕120号)仅对临时异地住院就医的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予以明确,但文件印发实施后,国家、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调整异地就医政策,我市同步调整,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临时前往异地门诊就医也可以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为确保政策协同,参照其他就医情形,明确临时前往异地门诊就医的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与住院就医一致,均在本地就医的基础下调20个百分点。
四、继续实施资助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关于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汕医保〔2021〕6号)将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失效,其规定的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群体,除重度残疾人外,均已被《汕头市医疗救助办法》(汕医保〔2023〕192号)覆盖。为做好我市重度残疾人医疗保障工作,文件明确继续实施资助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