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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保局关于完善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3 信息来源:查看

各区医疗保障局,局属各单位,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国家卫健委等10部委《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市政府重点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19〕4号)、《市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政府支持政策清单〉的通知》(津发改社会〔2019〕42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医养结合工作进程,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现就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同一地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条件的,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

    二、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的,可按照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区经办机构提出新增定点申请。

    三、区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对申请机构进行核查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时间。通过核查评估的,由经办机构按程序签订服务协议。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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