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名称
关于调整我市门诊统筹用药支付范围的通知(青医保发〔2021〕9号)
二、政策依据
1.《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235号政府令);
2.《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经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字〔2019〕16号)
三、享受主体
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且按规定正常享受统筹待遇的参保人。
四、享受条件
参保人员选择一家定点社区医疗机构签约,在定点社区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五、主要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起,将米格列醇口服常释剂型等29种药品纳入我市门诊统筹用药支付范围。
六、负责部门:医药价格和采购处 电话:0532-85770301。
七、实施期限:自2021年4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