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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范围
发布时间:2024/04/25 信息来源: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设区的市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工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工伤认定调查费;
     (十一)工伤预防费;
     (十二)职业康复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给工伤职工,其中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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