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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众森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向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提供药品案))
发布时间:2024/08/29 信息来源:查看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钦分流罚〔2024〕1号 广西众森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向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提供药品案 广西众森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91450700765805935G 吴人育 当事人进行药品销售时,于2023年9月14日给***西医诊所开具了4张《广西众森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编号分别为:XSAA0402127285、XSAA0102126902、XSAA0102127282、XSAA0102127317)并安排配送员***配送以上销售出库单所涉及的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生产厂家:********,生产批号:72305061)、金嗓子喉片(生产厂家:*********,生产批号:23011801)等33种药品,但当事人未把上述药品送达***西医诊所,而是送到了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便利店,形成了当事人向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便利店销售药品的违法事实。我局依法认定当事人向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便利店提供药品货值金额为2107.60元,违法所得为2107.6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向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壹佰零柒元陆角(¥2107.60元);
三、并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壹佰零柒元陆角(¥5107.60元)。
主动履行
2024年8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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