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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人体器官获取组织服务范围划分方案(2021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6 信息来源:查看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省直医院,各器官移植医院、人体器官获取组织:

   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分配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2 号)等规定,为适应我省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高速发展现状,合理布局优质医疗资源,经研究,决定新增上海市东方医院吉安医院为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下简称 OPO)单位,现将《江西省人体器官获取组织服务范围划分方案(2021 年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方案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原《江西省人体器官获取组织服务范围划分方案(2015 年版)》同时废止。原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服务片区吉安市调整划归上海市东方医院吉安医院,江西省人民医院服务片区新余市调整划归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服务范围不作调整。

   二、江西省人民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上海市东方医院吉安医院作为我省 OPO 单位,要依法依规实施人体捐献器官的获取。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强化人员培训,细化工作流程,按照划定的 OPO服务范围开展器官捐献获取等相关工作,严禁跨范围获取器官。必须在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COTRS)公开、公平、公正分配器官,严禁系统外分配等违规行为。尤其是调整服务对应关系的OPO单位与相应医疗机构要及时建立工作联系,保障人体器官捐献获取工作平稳过渡。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发现潜在器官捐献者,并按照本方案规定向对应的 OPO 单位和红十字会报告潜在捐献者信息,配合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做好潜在捐献者临床诊治情况和病情转归愈后告知、捐献法规政策和捐献流程宣传等工作,按照诊疗规范进行疾病诊治和死亡结果判定,协助 OPO 单位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获取工作,并为器官获取提供场所、设备、技术和人员等支持。严禁向本方案规定之外的其他机构或个人转介潜在捐献者信息,严禁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诊疗原则借转诊、转院等机制转运潜在捐献者遗体为服务范围外的 OPO 单位获取器官提供便利。

   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主动与红十字会沟通,加强协作配合和社会宣传力度,严格遵循无偿、自愿原则,规范信息报送与器官捐献获取程序,细化人体器官获取流程,严格人体器官获取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依法加强监管,规范医疗行为,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依规积极配合开展人体器官获取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

2021 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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