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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延期缴纳职工医保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7 信息来源:查看

市医保中心,各县区医保分局,各有关参保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根据《福建省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和《莆田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措施》精神,现就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延期缴纳职工医保费和生育保险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和生育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可延期缴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应及时足额补缴延期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二、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中小微企业,可通过E点通、电子邮箱传递申报函件等方式进行网上申报,提供受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情况和要求延期缴纳职工医保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报告(扫描件)。

三、延期缴纳职工医保费申请指南和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市医保中心要指定专人每天上网查询,及时为企业办理延期缴纳职工医保费申请。

四、本通知所称“疫情防控期间”是指市政府部署启动疫情一级响应时间2020年1月25日(含)起,至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发布疫情解除公告之日止(各地未发布解除疫情公告的,以上级政府发布时间为准)。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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