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依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18号)规定,经我局审查,拟办医疗机构济宁市皮肤病防治院符合规定要求,准予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特此公告。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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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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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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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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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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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剂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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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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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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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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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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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皮肤病防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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搽剂、酊剂、洗剂、软膏剂、乳膏剂、颗粒剂、硬胶囊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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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州区兴隆庄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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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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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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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恒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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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20200051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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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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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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