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滁州市医保局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滁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四章二十三条,自7月1日起施行。
《办法》从三个方面有效应对了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发生率高、情形复杂多样情况,解决了长期以来意外伤害界定无可操作性强的指导办法,无统一标准的经办流程等问题。
一是明确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详细对基本医保意外伤害支付、不予支付范围作了明确界定,明确参保人的三类意外伤害医疗费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包括参保人在无他方责任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伤害;经县级以上司法、仲裁等部门认定参保人承担部分责任的意外伤害,参保人应承担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执行。明确对四类意外伤害按照普通疾病待遇支付情况,有效发挥基本医保民生保障作用。
二是明确补偿流程和经办机构。结合当前我市医保经办实际情况,统筹基金监管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梳理意外伤害的备案管理、材料申报、费用结算流程,出台限时办结、直接结算等举措,推动意外伤害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三是明确监督管理和有关要求。分别从参保人、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几个主体明确责任要求。对参保人从基金监管方面,对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从制度建设、人员配备、诊疗行为、档案管理等方面,对医保经办机构核查管理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要求,有效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管理,保障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切实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