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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信息来源:查看

市社保局,各市(区)医保局(分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疫情期间受影响用人单位和个人可延期缴纳医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的用人单位和以灵活就业身份同时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和二档(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及符合中途参保条件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以下简称城乡医保)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二、疫情期间参保人医保待遇正常发放。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参保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可正常享受。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不影响参保人个人权益记录。

(一)疫情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医保待遇(不含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可按原规定正常发放。

疫情期间,对符合中途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办理城乡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先行垫付,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可按规定办理零星报销手续,待遇标准不受影响。

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疑似和确诊的参保患者个人不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二)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到经办机构现场办理员工生育津贴待遇申请手续的,可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通过网上申领,也可在疫情解除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三)受疫情影响,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足额医疗保险费的视为连续参保,办理待遇申领手续的时限相应延长(按原规定时限月数+疫情时期月数+三个月计算),确保参保人待遇不受影响。

(四)疫情期间,进一步落实《转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江医保发〔2019〕93号)的相关要求,同时,将职工身份参保人高血压II期以上和糖尿病两特定病种月度基金累计支付限额提高至原标准的3倍,支持医疗机构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病人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保障参保患者长期用药需求。疫情解除后次月,职工身份参保人高血压II期以上和糖尿病两特定病种月度基金累计支付限额恢复至原标准。

(五)疫情解除后,未按时缴费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先行垫付。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医疗保险费后,参保人可凭原始票据等相关资料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蓬江区参保人到“一门式”公共服务中心)办理零星报销手续,按正常缴费享受相关待遇标准;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未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按我市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7号)

(联系人:市医保局邹凌峰,3992979,13929003908;市财政局区熙良,3501711,18929038898;市税务局李惠琴,3298052,13822333763。)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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