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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02 信息来源:查看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医学会:

    为切实加强对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储存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保证患者正常医疗需求,防止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做好本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管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建制,将责任落实到位

各区卫生计生委、办医主体和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医疗机构的麻精药品管理,认识到其特殊性和重要性。严格落实麻精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证医疗需求的同时,防止相关药品从医疗机构流入非法渠道。

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单位麻精药品安全管理与合理应用的第一责任人。各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麻精药品管理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将责任落实到人,定期组织自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二、加强监管,确保临床合理使用

各区卫生计生委、办医主体应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将麻精药品临床使用和安全管理情况纳入相关考评体系,对管理存在漏洞的医疗机构,立即督促整改;对麻精药品用量出现异常波动的医疗机构,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各区卫生计生委应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加强沟通与协调。

三、加强处方点评,做好监测和预警

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重视处方点评工作,开展麻精药品临床应用专项点评工作。依托院内信息系统,开展处方前置审核,监测麻精药品的临床使用情况,关注用量异常波动,做好预警工作。重视处方点评结果的应用,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登记和通报不合理处方,规范处方行为。

四、加强麻精药品处方权和调剂人员资质管理,落实人员信息备案报送工作

各区卫生计生委和二、三级医疗机构应做好医师、药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考核工作,严格麻精药品处方权和调剂人员资质管理,落实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师和调剂资格药师的备案工作。备案的具体方式为:各单位将备案名单报送至区卫生计生委,区卫生计生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的医师、药师名单反馈其所在工作单位,同时抄送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联系人:卢泽昌,电话:33976213)。

本市外籍医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考核工作继续由上海市医学会负责开展。市医学会应将培训、通过考核的外籍医师名单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备案。外籍医师亦可参加区卫生计生委或所注册执业的二、三级医疗机构组织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考核。

五、落实市政府“一网通办”“只跑一次”要求,实现麻精印鉴卡审批事项网上办理

各区卫生计生委应按照《全面推进“一网通办”加快建设智慧政府工作方案》(沪委办发〔2018〕14号)、《关于落实本市政务服务统一受理平台及电子证照库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审批事项”纳入网上办理的通知》(沪卫计药政便函〔2018〕1号)和近期专题推进会议的要求,积极推进麻精印鉴卡审批纳入网上办理,实现“一网通办”和“只跑一次”的全市统一要求,确保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前完成该项工作。

六、加强印鉴卡信息变更后的审批、备案工作,加强对持有印鉴卡医疗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

医疗机构应当在印鉴卡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3日内到各区卫生计生委办理变更手续。各区卫生计生委应当在收到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同时报我委备案。加强对印鉴卡持有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管理,发现医疗机构的不规范行为要及时处理和督促整改。

七、具体要求

(一)请各区卫生计生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麻精药品使用及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并于2018年7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我委药政处。

(二)请各区卫生计生委按照一网通办要求,及时开展麻精印鉴卡审批事项纳入网上办理工作,并于2018年9月30日前将此项工作完成情况书面报送我委药政处。

联 系 人:戴秋霞

电 话:23117859

传 真:83090067

电子邮箱:yaozhengchush@126.com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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