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好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发〔2019〕4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现行的《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办法》部分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组织评估主体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整为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无论是社会办医药机构还是公立医药机构,其申请条件、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完成时限等要素做到一视同仁,不得因其为社会办医药机构而擅自增设前置申请条件。
三、凡是正式运营3个月后的社会办医药机构、公立医药机构,只要符合条件,均可向设区市医疗保障局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设区市医疗保障局按照依法依规、节约政府公共资源、集中高效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的组织评估工作,自公告后3个月内完成评估。
四、将“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一次”调整为“评估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不少于2次”,并列入年度考评项目。
五、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将评估结果在本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如无异议则发文公布,如有异议的进行核查,但不影响其他医药机构定点评估结果的公布。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的定点评估结果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
六、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和医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协议管理,实行“总量控制、有进有出”的管理措施,建立完善定点医药机构退出机制。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