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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结算中心市医保中心市药采中心关于落实中药饮片、中成药集采结果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1/04 信息来源:查看
市医保结算中心 市医保中心 市药采中心关于落实中药饮片、中成药集采结果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信息对接及维护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5〕46号)、《市医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挂网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5〕88号)、《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药监局关于做好2026年全国中成药联盟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6〕56号)、《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药监局关于做好第二批全国中药饮片联盟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6〕57号)等工作要求和市医保局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医保经办管理实际,现对药品信息对接及维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药品信息对接
依据信息采集结果,符合对接条件的药品信息纳入我市医保信息系统。(详见附件)
依据信息采集结果,将本次不符合对接条件的药品信息剔除我市医保信息系统。此次剔除的药品信息,企业可按照政策要求再次申请进行药品信息对接。(详见附件)
(二)药品信息维护
依据信息采集结果,在我市医保信息系统中且本次进行了相关信息变更的药品信息进行维护。(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本期信息维护生效日期为2026年10月31日,届时中心端同步进行升级。
三、工作要求
(一)各经办机构按照《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信息对接及维护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5〕46号)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经办工作。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及时在执行日期前做好新纳入我市医保信息系统药品的信息对接工作,做好医保支付标准调整等信息维护工作。
(三)本批次对接的中药饮片的医保支付标准均以克(g)为支付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应按照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支付标准及支付限定。严格按照医保目录编码申报上传相关药品,不得套用其他项目编码上传。
(四)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医保医师、药师宣传培训,结合临床工作保障参保患者用药需求,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并做好咨询解释。
(五)各定点医药机构及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药品的支付范围、执行时间等,做好采购使用、费用申报及审核支付有关工作。
(六)请相关单位做好对应药品的供应保障衔接工作。各相关企业应做好药品供应保障,维护价格稳定。
附件:天津市医保支付范围信息维护明细表
市医保结算中心 市医保中心 市药采中心
2026年10月30日
相关附件: 附件:天津市医保支付范围信息维护明细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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