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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药监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的通知》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9/24 信息来源:查看

      为规范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强化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10月13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hljsyjjzcfgc@163.com,邮件标题格式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意见反馈。感谢对我省药品监管工作的支持。 

  附件:《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3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一》),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两品一械”违法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一》。  

  二、《裁量基准一》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了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档。裁量时,执法人员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在裁量档确定处罚的裁量幅度。属于应当或者可以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裁量档实施处罚。

  三、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一》,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与《裁量基准一》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作出说明。

  四、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不与本《裁量基准一》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地区实际,在裁量基准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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