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卫医政〔2019〕27号
各县(区)卫健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社会事业局),市直医疗机构 :
为贯彻落实省卫健委《关于建立江苏省城乡居民看病就医流向分析制度的通知》(苏卫医政〔2019〕36号)文件要求,现将《宿迁市建立城乡居民看病就医流向分析制度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联系人:杜蓓蓓,联系电话:84389320,电子邮箱:wsjyzc306@126.com。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建立城乡居民看病就医流向
分析制度实施方案
为切实掌握患者看病就医流向,全面了解群众看病就医需求,加强专科能力建设的针对性,完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动我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建立城乡居民看病就医流向分析制度,是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是推动我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开展城乡居民看病就医流向分析,有利于指导医疗机构围绕本地区薄弱专科,精准施策,加快建设与发展,整体提升医疗服务能力水平;有利于适应群众看病就医需求,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加快建立分级诊疗新秩序;有利于统筹区域、城乡、专科协调发展,加快实现优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均衡化。各地、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建立城乡居民看病就医流向分析制度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精心组织、缜密谋划、迅速部署、有效落实,通过深入分析群众看病就医流向,明确重点建设的专科和主攻方向,拔高峰、建高地、补短板、强弱项、促融合,不断提高异地就医比例较高专科的医疗水平,最大限度减少异地就医,减轻患者负担。
二、目标任务
(一)数据收集责任主体。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数据收集的责任主体,应确保数据来源的可靠性和数据收集的及时性,收集数据信息主要包括病种构成、各病种流入和流出人次数据及主要原因等。2019年至2021年底,对已经纳入签约服务的居民,并实现电子健康档案向签约居民开放的地区,由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数据收集;没有纳入签约服务的居民和未实现电子健康档案向签约居民开放的地区,由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数据收集任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全力配合所在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数据;所有数据最终汇集到所在县(区)卫生健康信息平台。2022年1月1日以后,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承担数据收集责任,最终汇集到所在县(区)卫生健康信息平台。
(二)数据分析责任主体。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县(区)范围内常住人口看病就医流向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包括本县(区)外流入患者分析和常住人口中流出患者分析,数据和分析结果及时上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常住人口看病就医流向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包括本辖区外流入患者分析和常住人口中流出患者分析,数据和分析结果及时上报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主要内容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对区域内流出病种、人次、流出目标地、流出原因等情况以及流入患者人次数等情况进行全面深入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流入、流出情况分析分开进行。主要包括省内看病就医流入流出情况、跨省就医患者的流入流出情况和流入流出原因分析。具体如下:
1.省内看病就医流入流出情况分析
收治非本县(区)、市常住人口视为患者流入。常住人口到本县(区)、市以外的省内医疗机构就诊视为流出。包括以下内容:
人次数:各县(区)采集汇总本辖区内流入、流出患者的人次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本辖区内各县(区)提供的数据。
流向地:重点是从本县(区)、市流出到目标市、县(市、区)的情况。
病种流向:各县(区)、市分别分析本县(区)、市区域范围内流入、流出患者的病种构成,并按病种转出量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2.跨省看病就医患者的流入流出分析
收治患者为非我省常住居民视为流入。我省常住居民到省外医疗机构就诊视为流出。包括以下内容:
人次数:各县(区)采集汇总本辖区内流入、流出患者的人次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本辖区内各县(区)提供的数据。
流向地:重点是从本县(区)、市流出到目标省、自治区、直辖市看病就医的情况。
病种流向:各县(区)、市分别分析本县(区)、市区域范围内流入、流出患者的病种构成,并按病种转出量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3.流入流出原因分析
各县(区)、市分别结合本县(区)、市流入、流出患者的人次数、流向目标地、病种构成等,对患者选择异地就医的原因进行分析,重点包括当地专科诊疗水平、群众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交通便捷程度等方面。
三、结果应用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城乡居民看病就医流向数据分析结果,梳理流出患者较多的病种,对相应专科服务能力和水平现状进行深入分析,对标找差,明确建设目标和具体举措,加大对此类专科建设支持力度,同时通过建立高水平的区域医疗中心和专科联盟,加快提升此类专科的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减少异地就医,争取大病不出县、市,疑难复杂危重疾病不出省。
四、保障措施
(一)全面实行实名制就诊制度。2019年6月1日起,在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机构诊疗服务过程中,要采取各种手段全面推行实名制就诊制度,以居民身份证为标识建立主索引。居民在签约服务时、患者在就诊时,应采集居民身份证号信息,保证健康档案信息归集的唯一身份标识。医疗机构门诊、急诊、住院等患者诊疗的所有部门,在记录患者基本信息时,应至少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现住址(国家标准的6位行政区划编码) 、有效联系电话等。对于无法及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危重症、昏迷等患者可先办理临时就诊卡(本次就诊有效) ,后补全个人身份信息。同时,各地要将实名制就诊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医院评审、医疗服务水平评价范围,确保实名制就诊制度有效落实。
(二)加强区域健康信息平台和数据中心标准化建设。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据省卫健委制定的《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功能规范》《区域健康信息平台功能应用分级评价标准》等,大力加强区域健康信息平台标准化建设,根据平台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及时升级、改造、完善平台功能,条件成熟的区域健康信息平台,要加快建成标准化区域数据中心。各医疗机构应加快完善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系统,归并系统功能,加快建成医院信息集成平台,加快推进医院数据中心标准化建设,实现院内异构数据共享、无侵入式集成和业务协同,保证数据一致性、使用方便性,完成与区域健康信息平台有效对接。
(三)加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标准化建设。要按照省卫健委《关于加强我省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规范化建设和务实应用的意见》要求,加强我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规范化建设,所有建档归档内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信息标准规范。要建立统一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注册、索引数据库,实现全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数据集中存储管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居民接受服务过程中,必须记录包括首诊、转诊、复诊等在内的全程就诊信息,在电子健康档案中能够得到充分体现,并由家庭医生及时维护、更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保证档案信息检索的准确性、唯一性和跨地区服务记录的连续性。逐步使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成为看病就医流向分析的主要信息来源。
(四)加强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标准化建设。各医疗机构要按照《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 》《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技术规范》《医院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 》等一系列标准、规范要求,加快推进电子病历系统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级别。加快拓展电子病历系统在门(急)诊、药学、护理、麻醉、手术、影像、检验、病理、心电、超声等各诊疗环节的应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要加快实现门诊电子病历标准化。电子病历系统应基于患者身份证主索引,保证院内各系统患者基本信息的一致性和共享性,正确关联历次诊疗数据,形成完整规范的电子病历档案。
(五)加强全域卫生健康信息互联互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基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区域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能力建设,在实现区域健康信息平台功能标准化、规范化的基础上,积极与市健康信息平台对接,尽快实现省、市、县(区)健康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属地化原则,尽快与所在地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与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共享。各医疗机构要实现就诊卡、身份证、社保卡等的有效关联,为开展城乡居民看病就医流向分析提供有力的信息化支撑。
(六)加强网络信息化安全保障工作。各地、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网络信息安全防控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网络信息安全事件信息上报制度,加大对关键装备、核心领域与人员的自主防控,强化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制、监督检查制度等,为信息环境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和管理安全提供保障。
(七)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与健康档案管理紧密结合,由家庭医生及服务团队对签约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进行归口管理。家庭医生与居民签约时,要严格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对已建档的,应核实、更正、完善相关信息;对未建档的,要及时完成建档工作。要大力发展基层首诊式签约,引导签约居民首先联系家庭医生预约基层就诊、通过医联体平台或分级诊疗平台预约转诊,授权上级医疗机构查阅转诊居民的健康档案;上级医疗机构结束诊疗后,应将本次诊疗信息推送区域健康信息平台归档。要依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了解、记录签约居民在省内、省外就诊的全过程诊疗信息,夯实看病就医流向分析的基层基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看病就医流向分析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送或上传的工作机制,细化目标措施,加快建立本地区城乡居民看病就医流向分析制度。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6月底前上报我委。
(二)强化责任落实。看病就医流向分析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工程,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要求,层层落实数据采集、看病就医流向分析、区域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和医院信息化建设等各项工作责任,明确看病就医流向分析的具体办事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做好看病就医流向数据的收集、上报、分析等工作。
(三)依托第三方开展数据分析。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本辖区看病就医流向数据分析的责任主体,为高质量做好看病就医流向分析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指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第三方机构具体承担数据分析任务,建立合作关系,依托第三方专业力量,按照看病就医流向数据分析的主要内容,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出具相关分析报告。
(四)定期上报分析报告。从2019 年开始,每半年分析一次区域城乡居民看病就医流向。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于每年7月10 前、次年1月10日前分别将半年、上一年全年患者看病就医流向数据填写《患者流向统计表》 (见附件),形成分析报告,并将《患者流向统计表》(Excel)和分析报告电子版发送我委医政医管处电子邮箱,分析报告应按照分析内容要求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各医疗机构要建立院内就诊患者流向分析制度,定期汇报、分析外地来院就诊、本机构外转患者的基本信息,按规定报送或上传至所在地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区域健康信息平台成熟并已实现互联互通的,可依托区域健康信息平台实现看病就医流向数据自动生成。2022年1月1日后,全面依托县(区)健康信息平台开展看病就医流向分析。
(五)保证数据质量。看病就医流向数据质量直接影响数据分析结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信息作为看病就医流向数据的主要来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做好签约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建档、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健康档案信息完整与准确。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住院病案首页数据填写质量规范(暂行)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 》,切实加强住院病案首页和电子病历质量管理,确保住院病案首页信息、电子病历信息质量。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看病就医流向数据采集的质量控制,严格做好数据校验,确保分析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指导性。
(六)严格开展监督检查。我委将把建立城乡居民看病就医流向分析制度纳入年度医改工作考核评价的范围,对各地看病就医流向分析制度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开展督查、指导。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看病就医流向分析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维护与管理、实名制就诊制度落实情况、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与区域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等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有力促进看病就医流向制度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