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辽宁康之润医疗服务有限公司等22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名单见附件)存在不具备经营条件等经营异常情况,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依法取消上述企业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以及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资质。请相关企业自公示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与所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主动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我局将依法取消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以及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资质。
特此公示。
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