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企业:
为了保障广大群众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现郑重提醒各企业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1.明确标识为医护人员使用的医疗器械,禁止通过网络零售渠道向个人消费者销售。
2.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范围。医疗器械批发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应当销售给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医疗器械零售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应当销售给消费者。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医疗器械,应当是可以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其说明书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相关规定,标注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的;(二)医疗器械批发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
请各企业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如发现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销售行为,请立即停止网络销售,确保所有销售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公众用械安全。
感谢各企业的理解与配合,共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贡献力量。
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