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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药监局关于继续执行降低后的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1/22 信息来源:查看

    为持续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我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降低后的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5〕391号),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继续执行以下收费标准,即:“药品再注册费继续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30%。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和变更注册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分别降低10%、30%,医疗器械产品延续注册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50%”。

    现行收费标准详见《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19〕361号)。

    特此通告。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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