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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印发《四川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规程(暂行)》的通知(川医保中心办〔2019〕10号)
发布时间:2019/09/12 信息来源:查看

川医保中心办〔2019〕10号

中心各部门,各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经办管理工作的质量,加强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规范医疗服务制度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函〔2017〕310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26号)要求,结合省本级经办工作实际,对《四川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暂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19年8月30日

四川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工作,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函〔2017〕310号)以及《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26号)文件规定要求,制定本经办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原则上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成都铁路局沿线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域规划,合理布局。

第三条 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按照公平、公开、自愿的原则,根据自身服务能力,申请纳入协议管理。

第四条 自愿申请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需如实提供服务范围、服务能力、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材料,配合做好经办机构评估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符合《四川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准入基本条件》(见附件1),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和需要,自愿向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下称事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方式为现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 《四川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表》(在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官网http://ylbzj.sc.gov.cn/下载,见附件2)。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或中医诊所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有《组织机构代码》需提供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民营医疗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如有《税务登记证》需提供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 有等级的医疗机构需提供等级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六)无等级医疗机构、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由机构端登录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将主执业地址、多点执业地址在本机构的医师名单,主执业地址在本机构的护士名单截图打印;提供医技、药剂人员花名册、资格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银行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原件及复印件(如户名与医疗机构名称不符需提供情况说明,见附件5)。

第六条 依法设立的零售药店,符合《四川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准入基本条件》(见附件3),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和需要,自愿向事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方式为现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四川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表》(在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官网http://ylbzj.sc.gov.cn/下载,见附件4)。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如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需提供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如有《税务登记证》需提供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驻店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银行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原件及复印件(如户名与零售药店名称不符需提供情况说明,见附件5)。

第七条 每季度第1个月为受理期,事务中心受理医药机构提出的申请,并现场完成资料审核。

第八条 事务中心在审核申请资料时应当场告知申请资料是否通过,对资料缺失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齐的材料内容。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齐材料后,事务中心应当及时受理。

对资料审核通过的医疗机构,需现场评估的,应明确告知申请受理后的评估时限、评估内容。?

第三章 组织评估

第九条 按照“宽进严管,规范流程,省市联动,统一办理”的原则,对申请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在受理期后第1个月下旬按照《四川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准入评估办法》开展现场评估。成都市未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全部进行现场评估;成都市已定点的医疗机构中,开通住院业务的医疗机构,按不低于40%的比例进行现场评估。

第十条 资料审核通过的零售药店,符合省本级协议管理要求、近期无重大违规情况的,原则上实行备案登记管理,不再进行现场评估。

第十一条 事务中心组织对医疗机构的现场评估工作,应坚持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十二条 事务中心相关业务室应选派业务骨干,组成评估小组,对需进行现场评估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评估。

第十三条 评估小组采取不预先告知申请方的形式,通过现场查验、问询、座谈、征求群众意见、与申请资料进行对照比较等方式进行评估,并填写《省本级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现场评估表》,全体参评人员和医疗机构现场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在《省本级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现场评估表》中“服务质量、服务范围、信息系统、物价收费”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社会评价”满意度要求达60%以上。

第四章 审定结果公示

第十五条 根据现场评估情况,经评估小组讨论后通过的医疗机构,会同成都市已定点的医疗机构,在受理期后第2个月,由医疗服务室上报事务中心领导、省医疗保障局分管领导进行审定。符合协议管理条件的零售药店,在受理期后第2个月由医疗服务室上报事务中心领导进行审定。

第十六条 审定批准纳入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名单,应在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官网“公示公告”栏以及事务中心服务大厅公示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医疗机构正式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以文件的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并在省医疗保障局官网上公布;有异议并经查证确实不符合省本级协议管理准入条件的,不予纳入协议管理定点,并告知申请单位原因。

                                                                         第五章 协商签约

第十七条 建立补充协议协商签约机制。协商签约内容包括服务内容、质量、费用控制指标等,协商签约应坚持同类同级机构协商的内容和标准相对一致的原则。

第六章 测试、协议签订

第十八条 事务中心组织网络、软件服务商开展新定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的网络接入、软件安装,并开展联网结算测试。医药机构在受理期后第2个月完成。

第十九条 在网络接入和软件安装调试完毕后,新定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持软件整改合格证明、单位公章、法人章、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至事务中心医疗服务室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十条 新定点医药机构应在接到纳入省本级定点协议管理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到事务中心完成《四川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或《四川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的签订工作;新定点医药机构未能在1个月内签订服务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事务中心原则上1年内不再受理其纳入协议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完成协议签订工作后,由医疗服务室开通新定点医药机构联网结算,为省本级参保人员提供就医购药服务。

第二十二条 每批次协议签订完成后,将新纳入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名单在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官网公布,函告社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纳入协议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分别悬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上应明确医保业务范围。标牌制作由定点医药机构暂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制作管理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4号)要求的样式标准自行定制。标牌制作样式标准见附件6。

第二十四条 开展住院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履行期内发生分立、合并或重要信息变更的(暂停协议、涉嫌违规违约处于调查期间的除外),纳入备案管理,由事务中心参照本规程予以审核。

第二十五条 原定点医药机构因违法、违规、违约被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信息由医疗服务室备案,实行诚信管理,并按如下处理:

(一)在原址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等方式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事务中心自解除协议之日起原则上3年内不予受理;

(二)原定点医药机构法定代表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含独资、参股、任主要负责人等)的医药机构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原则上3年内不予受理;

(三)原址新设立医药机构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须提供房屋租赁(或买卖)合同、资产交易证明、独资或股份协议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本经办规程中所规定的完成时限,如遇特殊情况可顺延。

第二十七条 本经办规程由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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