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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3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有关单位,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规范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更好的发挥专家决策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现将《河北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河北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专家库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20﹞13号)、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四医联动改革健全利益调控机制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冀医改﹝2020﹞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组建和管理,承担全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评标、议价和对企业申诉的评定等工作。

第三条 专家库由临床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医用耗材等与集中采购相关的专家组成。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恪守职业道德、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在本单位具有较高群众威信;

(二)临床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医用耗材等专家要求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内外本领域的情况,在专业学科领域有较高的权威并有一定的影响的医务人员。

(三)熟悉临床医学、药品、医用耗材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

(四)熟悉临床医学、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在评议药品质量及其临床适用性,以及投标人资质、服务水平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五)身体健康,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第五条 对专家库成员实行建档管理,并根据各单位申请和专家履职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服从省医疗保障局的管理。

第七条 专家与集中采购参与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情况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省医疗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第九条 专家在接到参加集中采购的通知后,务必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应按规定时间到达集中采购信息公开现场,不得无故缺席,确实无法参加评标的,应向省医疗保障局请假并说明原因。无故缺席或连续两次不参加的,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

第十条 专家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一条 专家应严格按程序和标准对参加集中采购药品医用耗材进行客观评价,保证集中采购结果的公正性。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已经入选的予以除名:

(一)索取或接受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资助参观考察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配偶、子女及亲友谋取私利的;

(三)在参加集中采购期间,私自接触投标人的;

(四)泄露有关集中采购秘密的;

(五)从事药品医用耗材生产、批发活动或兼职取酬的;

(六)因违法违纪受到各种处分的;

(七)其它有损于集中采购公正性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专家在参加集中采购期间发生违反规定和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监督部门应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通报情况,以便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在其它时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原推荐单位应及时通报省医疗保障局,由省医疗保障局决定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

第十四条 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邀请纪检监察机构参与监督。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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