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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三部门力促医疗机构办养老机构
发布时间:2018/04/28 信息来源:查看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委、省政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部署,加快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创建工作,山东省卫生计生委突破政策壁垒,联合民政、编办两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医养机构的无障碍审批。

  新举措为医养结合保驾护航

  按照《通知》规定,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向养老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按规定予以受理。对于以往医疗机构反映的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过程中出现的前置条件过多、过高,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还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等问题,《通知》规定养老许可涉及住建、消防、环评、卫生防疫等有关前置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相应资质,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此外,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

  积极打造“无障碍”审批环境

  2017年底,山东省老年人达到2100多万,其中约61%的老年人需要医疗护理服务。长期以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老年人健康管理、常见病及慢性病防治、心理健康与关怀、长期照护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有920家医疗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照护服务,开放养老床位数约5.4万张。

  《通知》出台后,山东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各地要将设立养老机构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事服务窗口及政务网站公开。

  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各地卫生计生、民政部门应当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等方面,为申办人提供咨询和指导,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切实破除医疗机构申办养老机构的政策体制机制障碍。

  公立医疗机构取得养老机构许可资质后,应当依法向各级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其他医疗机构取得养老机构许可资质后,应当依法向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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