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保办、医保事业中心、卫生计生委,各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
为做好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按照《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 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医〔2017〕246 号)的要求,现将《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的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7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