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分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辽医保规〔2025〕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办〔2026〕32号)文件精神,避免因我市开展省平台集中建设试点相关工作与集采直接结算过渡期时间冲突,影响省直接结算模块在我市应用进度,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各项经办措施。基于我市作为唯一试点的省统建医保核心业务子系统切换上线的实际,在落实全省统一集采直接结算工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比省内其它城市更加复杂和突出,请市医保经办机构及时谋划、抓紧落实各项具体经办工作。
(一)依据省级通知相关内容,确定我市从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抵扣和向医药企业拨付相应货款的具体直接结算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明确各环节经办科室职责、基金抵扣险种、月结算抵扣优先级、当月抵扣额度不足处理方式、业务和财务衔接、结算情况上报导入、实现招采子系统支付信息闭环等内容。
(二)根据确定后的直接结算流程,形成我市经办的信息化需求,在省集中建设的医保核心业务子系统在我市试点上线后,加快与省级信息部门沟通,及时上报业务开发需求,确保在过渡期内实现医保核心业务子系统开展抵扣和拨付相关业务功能,以及与省招采子系统直接结算模块基本功能对接。
(三)在医保核心业务子系统开展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功能上线应用前,组织相关企业、银行、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锦州市医药大数据平台第三方,完成原直接结算方式药品和医用耗材周转金清算工作,制定周转金清算方案,明确清算环节、内容,确定工作阶段任务安排,分步实施保障清算工作顺利开展。涉及回款环节中,有医疗机构历年逾期仍未回款的,可采取在其月结算抵扣方式处理,具体措施在清算方案中予以明确。
(四)立即形成辽医保办〔2026〕32号提出的过渡期内我市新老直接结算方式合并运行对医药企业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具体工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过渡期内新老直接结算方式合并和切换运行、医药企业上传发票和关联订单、医疗机构结算申请确认和对账确认等时间节点和重点事项,在9月1日前及时告知各医疗机构和相关企业,并做好督促执行。
二、持续压实集采主体责任。作为落实执行国家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采购结算主体责任人和供应配送主体责任人,我市各级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和相关医药企业在保障全省统一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高质量执行落实过程中,要进一步压实各自主体责任。
(一)参与集中带量采购的我市各级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均应按要求积极主动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药货款委托结算协议;加强在辽宁省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交易的管理,自2026年9月1日起,各医疗机构应将集采、非集采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订单在系统上分开制定与提交,同时严禁事后补录订单,特别强调必须按要求流程在系统内进行收货确认操作,督促相关医药企业及时在系统内进行发货确认操作;在辽宁省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对应的直接结算模块下,按要求严格落实好集采订单结算申请确认和对账确认工作。
(二)各医药企业在保障供应、配送到位的基础上,2026年9月1日起,务必按实际配送的集采药品或耗材订单分开开票,特别强调必须按要求流程在系统内进行发货确认操作,同时督促相关医疗机构及时在系统内进行收货确认操作;在辽宁省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对应的直接结算模块下,按要求做好集采订单发票上传和订单关联。
三、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管理。市级医保行政部门要统筹做好全市范围内直接结算工作执行和进展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在过渡期和正式运行初期,做好常态化的跟踪指导。市县两级医保行政部门根据所属权限,进行直接结算医保基金使用和管理监督,通过监督不断发现掌握和及时分析处理在集采货款直接结算执行各环节出现的新问题。请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药品耗材管理科、我市医保定点省属、驻锦部队、市属公立医疗机构于2026年9月起,每月25日前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报市医保局价采科。
联系人:魏琛琛(集采药品)、陈灿(集采耗材)
联系电话:0416-3670017
邮箱:yck0017@126.com
锦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8月27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