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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31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按照《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医保发〔2024〕33号)要求,为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以下简称《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在我省的落地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执行《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 (一)《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省医保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32号)同时废止。 (二)各统筹区要严格执行《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甲乙分类等内容。对本次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5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过渡期内各统筹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衔接,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替换。 (三)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的医保支付标准。新纳入目录的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我省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谈判药品支付标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对已纳入《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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