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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喀什地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生育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9 信息来源:查看
地直各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喀各单位,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任务部署,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提升优生优育服务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群众产前检查费用负担,经行署2023年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喀什地区职工及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职工产前检查费定额支付标准及多胞胎补助标准 (一)城镇女职工产前检查费支付标准由800元/人提高至2000元/人; (二)城镇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由每多生育一子补助200元/人提高至1000元/人。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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