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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04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大丰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南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相关医药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4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执行时间及范围。自2026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新版国家药品目录,严格执行凡例、药品品种、甲乙分类、备注等内容。对本次新增及目录归属认定的乙类药品,明确我市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具体见附件)。对本次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目录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省文件要求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2026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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