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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三项目录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1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区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调整工作,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未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目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目录》的药品,包括民族药品、中药饮片、医院制剂、中药配方颗粒(以下简称“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和医用耗材。 已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目录》的医用耗材,按照《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医保医用耗材信息数据动态维护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2〕39号)规定进行动态维护。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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