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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26 信息来源:查看
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师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医保发〔2024〕3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以下简称《2024年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新版药品目录落地执行工作 《2024年药品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新医保〔2023〕69号)同时废止。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2024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各统筹地区要根据新版目录的品种调整情况,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将新增的药品按规定纳入,调出的药品按规定删除,调整“备注”内容的药品要更新支付范围、支付标准等,同步做好药品编码数据库与智能监管子系统的对接,落实《2024年药品目录》管理要求,加强费用审核和基金监管。 为保障用药连续性,各统筹地区要对本次目录调整中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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