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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30 信息来源:查看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8部委《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化规范化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8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流程的通知》(医保办函〔2025〕51号)等文件精神,建立以医疗服务为主导的收费机制,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和调整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促进“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现就完善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一)实行省市两级定价机制。省医保局原则上制定全省最高限价,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开展定价工作。各市对省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综合考虑服务要素成本大数据分析,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在省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制定具体政府指导价。可根据公立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分档次定价,均质化程度高、使用场景或技术差异不大的项目可采取同城同价。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治理要求,各地现行价格高于省最高限价的,按不高于省最高限价执行;现行价格低于省最高限价的,暂不调整,执行现行价格。   (二)创新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支持各地根据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精神和当地实际情况完善政府主导、医疗机构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明确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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