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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25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区、管委会)医保分局、人社局,市医保局局属各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闽医保〔2024〕10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莆田市医疗保障局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莆医保综〔2023〕157号)自2025年1月1日起同时废止。纳入我市工伤保险可支付的药品范围与我市基本医保可支付范围保持一致,同步调整。   二、对本次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5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   三、《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请各单位在国家医保局官网自行下载。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级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emsp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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