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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及管理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0 信息来源:查看
京医保发〔2023〕16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委《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暂行)》(京医保发〔2022〕5号)有关规定,为更好促进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及管理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医保局负责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及管理工作。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经临床科室提出,医务部门、物价管理部门审核,专家审议,主管院领导审批,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至市医保局。属于国家及本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限制类医疗新技术(或其他规定的情形),须按规定履行完成医疗技术备案或准入相关程序后再向市医保局提交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 (二)各有关医疗机构可在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向市医保局提交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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