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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25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按照《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见附件)要求,为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新版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商保创新药目录)在我省落地工作,稳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全面执行新版药品目录。各统筹区要严格执行新版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甲乙分类等内容。对于本次目录调整中未成功续约被调出目录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6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 二、新版药品目录内中药饮片按照甲类管理;常规乙类药品(不含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一般不超过10%;谈判药品中,治疗肿瘤的西药,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其余药品由各统筹区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0%;竞价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参照谈判药品执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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