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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30 信息来源:查看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用药保障水平,促进医疗保障与商业健康保险协同发展,现将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医保发〔2025〕33号,以下简称《2025年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2025年药品目录》,保障参保人员用药权益 (一)规范药品目录管理 《2025年药品目录》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同时废止。各级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统一执行新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变通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甲乙分类、自付比例和医保支付标准等内容。原则上,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不低于10%,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区医保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确定。 (二)做好药品医保支付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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