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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 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30 信息来源:查看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药品采购服务管理中心,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各办事处社保局: 为认真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区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2025年药品目录的执行要求 (一)明确执行时间。我区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新版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商保创新药品目录)。《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藏医保〔2024〕67号)同时废止。 (二)统一执行标准。全区统一执行新版药品目录,各地(市)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甲乙分类等内容,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自治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要根据新版目录调入调出药品情况调整更新信息系统,调整“备注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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