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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关于执行超声检查等21类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暨落实年度价格动态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09 信息来源:查看
各地级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精神,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支持建立以医疗服务为主导的收费机制,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超声检查类、妇科类、放射治疗类、血液系统类、中医特殊疗法类、中医骨伤类、综合诊查类、麻醉类、精神类、康复类、眼科类、疝、甲乳类、呼吸系统类、消化系统类、泌尿系统类、体被系统类、美容整形类、心血管系统类、神经系统类、耳鼻喉类、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等要求,经研究,决定执行我区超声检查等21类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明确医保支付类别,并同步落实年度价格动态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设立超声检查、妇科等21类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新设立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3项,停用原价格项目95项(详见附件1、22)。 (二)新设立妇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85项,停用原价格项目268项(详见附件2、23)。 (三)新设立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5项,停用原价格项目87项(详见附件3、24)。 (四)新设立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5项,停用原价格项目46项(详见附件4、25)。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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